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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基数9月15日起调整

发布日期:2013-09-17 16:30:58 访问次数:3782

         9月15日起,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基数和比例将由原来的按照全部购房款的2%交存,调整为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简称建安造价,不包括地价和相关税费)的5.5%交存。具体标准为:市区高层住宅(含小高层、设置电梯的多层、非住宅)每平方米须交110元,多层住宅每平方米80元,别墅每平方米87元。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将按照当地造价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10月底前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

  维修资金改为按建安造价交存

  据介绍,目前,沧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现行交存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即按全部购房款的2%交存,10多年以来一直未曾作新的调整。这几年,我市小高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多层住宅越来越少,按原来标准交存的资金量,难以解决高层电梯这类大型设施设备的维修。加上住宅区设施建设档次也在不断提高,使得区域内公共设施维修成本也大大上升。

  沧州市根据省出台的《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管理实施细则》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的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基数,由按购房金额改为按建安造价计算。

  据测算,2012年,市区高层住宅建安造价为每平方米2069.49元,不带电梯多层住宅建安造价为每平方米1465.59元,别墅建安造价为每平方米1954.52元。参照其他地市的标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市区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安造价的5.5%执行。

  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住宅维修专项资金属于交存业主所有,由市房改和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为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也就是一户一账号。市房改和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还将对业主缴纳的维修资金予以计息。业主还可随时到市房改和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查询维修资金余额。随着系统的逐步完善,市房改和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还将建立网络查询系统,届时,业主可输入相关信息随时查询余额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按建安造价缴纳维修资金后,按照每一栋楼统一标准的原则,实行以栋为单位,老楼老办法,新楼新规定。即2013915日前,开发商已经开始交付业主房产,部分业主还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仍按购房金额的2%交存;915及以后交付业主房产的按新标准缴纳。

  共用部位等维修可申请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而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当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出现问题时,可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受益业主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当业主使用维修资金时,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维修预算、施工合同等资料,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支取使用。(新闻来源:沧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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